据了解,我国婚姻信息查询系统建设不完善还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民政局协议离婚数据与法院诉讼离婚数据没有实现共享。如果当事人通过法院诉讼离婚后,没有到民政局更改婚姻状况,则民政局只能查询到协议离婚的信息,诉讼离婚的信息则无法查询。
二是各地法院没有形成统一的离婚数据查询系统。基层法院只建立了本院诉讼离婚信息系统,只能查阅本院的信息,其信息系统并没有在全国法院系统形成联网。根据民诉法规定,诉讼离婚可以在被告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因此结婚地与离婚地可以是非同一地点,那就是,某人已在经常居住地诉讼离婚,如果他没有到结婚地民政局更改婚姻状况,则但户籍所在地的法院没有其诉讼离婚的数据,民政部门显示其婚姻状况依然是“已婚”。
三是各地民政部门的婚姻信息查询系统未能实现全国全联网。假设离婚一方再婚时,不在户籍所在地登记结婚,而在再婚配偶的户籍所在地办理登记手续,如果再婚配偶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尚未建立婚姻信息查询系统,则再婚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婚姻信息查询系统依然显示其婚姻状况为离婚。一些不法人员可能利用这一漏洞实行重婚、骗婚,甚至骗贷。
为此,建议:
一、加快民政部门婚姻信息查询系统建设,尽快实现全国婚姻信息查询系统全覆盖。并要求各地民政部门尽快将纸质档案录入婚姻登记信息系统,及时收集信息,查缺补漏,补充完善已毁损的部分婚姻登记档案,确保婚姻登记档案录入信息的完整与准确。
二、开发建设法院系统诉讼离婚信息查询系统建设,实行全国法院统一统一使用诉讼离婚信息查询系统。
三、推进民政局协议离婚数据与法院诉讼离婚数据实现信息共享。明确规定每年各基层法院要将诉讼离婚数据反馈当地民政部门,推动法院与民政部门之间建立公民婚姻信息查询、交换和共享机制。
(此篇信息被省政协采用)